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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派遣使用上限究宜訂在3%以下、3%、6%或其他比率?企業依上限比率在使用派遣勞工時,是否應有相關配套作為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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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

劉澤潤 Fri 5 Sep 2014 10:58AM

要派單位運用派遣勞工人數訂定上限規範乙節,建議宜予刪除。換言之,即取消對於派遣勞工不得超過要派單位員工總額一定比率之限制;縱使必須設限,其比例亦應予調高。
其實勞動部應好好思考將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之解釋鬆綁,勞退已實施新制了,定期與不定期都一樣提撥6%退休金,定期契約諸多限制反而讓企業選擇派遣人力。定期契約鬆綁,企業也會樂於有彈性的自行雇用人力,如此才能雙贏。

CL

Chuck Lee Tue 9 Sep 2014 1:32PM

約聘就只是cost down下的產物,政府已經大量聘用派遣做為典範,再訂立約聘專法更是為資方轉嫁經營成本的行為背書。
因此不論公司部門一律禁用派遣回歸定期契約,並加強對定期契約勞工的保障,同時加強勞動檢查避免正職約聘化。
如果硬要訂立專法,就把目前草案第四條改為禁止派遣,第五條為違反第四條的罰則,其餘刪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