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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您認為企業在使用派遣勞工時,是否應有「合理」的限制?或者應讓企業「自由」選擇要使用多少位派遣勞工?

M勞 MOL 勞動部 Public Seen by 43
千

千歲 Wed 27 Aug 2014 7:58AM

這個問題是要有但書的。
派遣的條件為何? 待遇為何?
派遣是一種在企業人力配置欠缺時,所應急的人力,解決企業燃眉之急的援軍,又因派遣是多能工及就業不穩,故待遇理應較一般勞工為高,應為一般勞工時薪之2倍或數倍以上。
以上述為前題,就不需要特別設置什麼"合理"的限制了,企業可自由選擇使用多少派遣量來支援生產。

莊

莊文政 Fri 29 Aug 2014 1:54AM

沒錯...企業老說是為了急單而需派遣工協助訂單.但往往用久了為了省人事成本.就變長期派遣..剝削了勞工的基本權力!!
派遣跟正職員工本來就不能同工同酬...而是派遣人員待遇必須高於正職人員..畢竟派遣人員是為急單..企業單位本來就必須付出較多的成本來請派遣人員來完成急單工作..!!還有針對企業大量使用派遣人員應刪除一些稅額的優惠!!

C

Chou Sat 30 Aug 2014 5:06AM

我認為企業在使用派遣勞工時,應有「合理」的限制。惟這所謂的「合理」的限制是由誰來定義呢? 勞動市場中,企業使用派遣勞工時,政府必須發揮其所應當扮演的角色,利用公權力來監督企業的使用,且更重要的是這個「限制」的尺度,不應當是資、政雙方的討論,勞工在派遣關係中扮演關鍵的勞動力提供的角色,所以在討論中更是不該缺席,基於勞工勞動權的保障,合理的限制是必須的,但臺灣是否能夠建立一個勞資政三方共同討論的平台,且協定之後政府是否有足夠的魄力去貫徹呢? 這都是我所懷疑的,更何況今日的政府不斷地追求小政府,許多政府部門也採用派遣人力來完成組織的縮編,減少人事成本的負擔,政府又該如何反求諸己呢?

古

古益丞 Sat 30 Aug 2014 8:29AM

如果派遣工真的是派遣公司的正職員工。

享有特休,並且是不定期契約,年資的計算不會中斷。

那末..

為什麼要反過來要求要派公司?

KC

KM Chu Sun 31 Aug 2014 11:42AM

公司為了規避派遣法,已經逐步將派遣公司轉型為丞覽制,
一樣是要派公司長期僱傭關係的勞工,變成假承攬真派遣.
請問:
勞動部對這樣的公司有能力處裡嗎?

WU

winery union Mon 1 Sep 2014 1:23AM

派遣人員不應淪為被剝削之工具!建議應訂定使用單位所付出的費 用八成以上應用在派遣員工之薪資上。

潘

潘力豪 Mon 1 Sep 2014 2:05AM

太小題大作了 這往往只是沒說清楚講明白
派遣單位 類似就業媒介轉介工作場所
薪資跟誰領工作內容為???不確定因素太多
有些人明明文書出身你要他去粗活
成效不彰 你我他都不好過不是媽?

吳

Wed 3 Sep 2014 7:34AM

基於人力資源的彈性有效運用 ,並考量新世代的就業人力性向及作業型態,派遣人力應按行業別性質與市場需求為準,不應明訂上限。

S

sandy Thu 4 Sep 2014 7:22AM

一、當組織運作時,常常會出現暫時性人力配置欠缺,例如員工臨時性請長假或工作量不尋常性增加,為解決燃眉之急,派遣勞工成為的臨時性多能救援軍。針對本題目,相較於給予企業「合理的限制」,對派遣勞工給予「合理的福利與薪資」,也許較能改善目前派遣勞工被濫用、福利少、不穩定等問題。當提高派遣勞工的基本福利時,基於成本考量下,企業會降低使用派遣勞工,這會使派遣公司提升競爭力及經營管理能力,減少市場濫用情形。改正派遣勞工的存在非長期且大量使用的勞工種類之風氣。
二、仍應有合理限制,派遣應為彈性使用,不應為企業聘僱常態。

劉

劉澤潤 Fri 5 Sep 2014 10:28AM

「要派單位運用派遣勞工總人數不得逾其僱用人數百分之三。」就要派單位運用派遣勞工人數訂定上限規範乙節,建議宜予刪除。換言之,即取消對於派遣勞工不得超過要派單位員工總額一定比率之限制;縱使必須設限,其比例亦應予調高。茲析述其理由如下:
一、明文限制要派單位運用派遣勞工之上限比率,不但無法達成保護派遣勞工之立法目的,反而有害於派遣勞工之就業機會:
派遣勞工之組成結構,除專職派遣人力外,其中不乏二度就業、部份工時、或學、經歷條件較不理想,致謀求正職有困難者。而勞動派遣制度不惟使企業在景氣變動時,可以彈性、機動地調整人力,降低用人成本,避免資遣正職員工,度過景氣難關。且另一方面,亦可於勞動市場上提供就業機會,並提供學經歷條件較為欠缺之求職者,以較低就業門檻進入大企業服務、學習,提昇工作技能之途徑。且可為二度就業或部份工時需求者,提供就業管道,疏減失業潮。如主管機關明文限縮勞動派遣之運用比率,可能適得其反,使上述就業人口之就業門檻變高,反不利於就業市場活絡。
二、主管機關就勞動派遣事項,宜賦予事業單位經營自主權限及用人彈性,不宜過度干預企業用人政策或貿然提高管制強度:
商場環境瞬息萬變,且於全球化競爭浪潮下,事業經營之良窳與整體政治、經濟情勢、大環境景氣等主、客觀條件息息相關。事業單位是否運用派遣人力,允宜賦予企業自主、自治之商業判斷權限,因時制宜。主管機關不宜透過修法之方式過度介入、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限及公司自治、治理之範疇,甚至於明文強制規範不同事業間之用人需求與標準。尤其歷經金融海嘯危機後,整體大環境及景氣尚未完全復甦,訂單量不穩定,一般民眾之消費意願低落。企業係在調度人力確有困難或合理撙節營運成本之考量下,始將部份非核心業務外包,運用派遣人力。倘政府政策介入太深、管制密度過高,勢將嚴重影響國內整體產業之競爭力,在現行景氣剛開始回春復甦之際,確不宜逕以法令規定干預企業內部人力供應鏈之調度、運用,允宜回歸市場正常機制運作。因此,就上開修法之事,實應從長計議,不宜貿然通過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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