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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如果將企業自僱員工人數的一定比率,作為企業可以使用派遣勞工的員額上限,您認為是否妥適(勞動部研擬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訂為不得超過總員工人數3%)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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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andy Thu 4 Sep 2014 7:20AM

一、如果將企業自僱員工人數的一定比率,作為企業可以使用派遣勞工的 員額上限,應該可以立即減少派遣勞工比率,但仍無法改善最根本的不良風氣。當企業無法超額聘用派遣勞工,並不代表該資源與員額數將全數轉嫁至正式職員缺額。提升派遣人員能力及福利保障與強化企業社會責任,方為改善勞工權益之要件,因噎廢食而訂定其他規定,除無法有效改善現有問題將另外產生其他問題,終究導致問題盤根錯節。
二、妥適,3%以下為尚可接受比率。

劉

劉澤潤 Fri 5 Sep 2014 10:32AM

明文限制要派單位運用派遣勞工上限規範之比率不切實際,尤與企業彈性用人需求不符:
按勞動法規之修訂,宜通盤務實考量現行社會、經濟條件及景氣狀況、企業經營成本與彈性人力調度需求,統籌兼顧勞資雙方需求與權益。恐不宜過於理想性,致與現實社會生活脫節,否則即便將來照案通過,亦勢將無法或甚難執行,而使事業單位動輒得咎,陷入經營困境。揆諸勞動部研擬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第24條第1項規定,擬就要派單位運用派遣勞工人數訂定上限規範。並未區辨考量各事業單位之規模大小及員工人數多寡等條件差異,一律強制規範「派遣勞工總人數不得逾其僱用人數百分之三」係屬機械式、齊頭式之假平等,未能真實反映企業經營現況與彈性調度人力需求。蓋以規模較小之事業單位,可能實際上僅需僱用一、二名委外人力從事辦公場所之環境清潔工作,根本毋須達到3%之額度;惟如係規模龐大之事業單位,就其非核心業務之領域,確有運用勞動派遣人力之需求,以期合理降低企業營運成本,提昇產業競爭力。但卻可能動輒即超過3%之限制,而有違法之虞。足見上開明訂勞動派遣上限規範之比率限制不切實際,且必然增加企業人事經營成本,反不利於企業之永續經營。

CL

Chuck Lee Tue 9 Sep 2014 1:14PM

無論公私部門都不應使用派遣,若有短期人力需求應回歸勞基法的定期契約制度。
同時政府機關也應加強對定期契約、承攬契約的保護和勞動檢查,避免資方假約聘、承攬之名,實際上卻把員工當正職使用的情況。